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轻型汽车 国六废气标准的通告 粤府函〔2019〕147号 为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更进一步提高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输掉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报》(国发〔2018〕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输掉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报》(粤府〔2018〕128号)有关拒绝,我省要求实行《轻型汽车污染物废气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全称国六废气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登记注册、更改注册、移往注册的不应按如下规定继续执行 (一)在我省销售、登记注册的轻型汽车新车应该合乎国六废气标准拒绝。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废气试验)不应合乎国6b限值拒绝,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继续执行汽油车过渡性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经污染物废气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有监测并报告结果。 (二)迁出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该合乎国六废气标准拒绝。 (三)迁出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废气检验,合乎迁入地在用车废气标准拒绝的,可以办理更改注册或移往注册。
国家拒绝出局或希望出局的涉及车辆不得跨省或横跨地级以上市迁出。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废气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二、合乎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登记注册、更改注册或移往注册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出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废气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筹办结转出有登记手续白鱼迁出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废气标准轻型汽车。
(三)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示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申请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废气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三、有关拒绝 (一)汽车销售企业应该根据本通告拒绝的组织决定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指明本通告有关内容,遵守向购车者告诉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定购销合约时不予书面提醒。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该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用于国Ⅵ车用燃油的通报》(粤府函〔2018〕218号)的拒绝,如期保质供应国Ⅵ车用燃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三)不合乎本通告拒绝的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未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按照该市已公布的涉及通告拒绝继续执行。 (二)轻型汽车新车废气标准信息可查阅该车环保信息随车表格,并指定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找核实。 (三)本通告所称之为轻型汽车是指仅次于设计总质量不多达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四)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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